1.凡愿意代理销售本公司产品的经营者,书面向公司管理部门申请。
2.申办代理商手续时应持申请书、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同时交纳一张复印件)和经营者身份证件到公司主管部门(经营管理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并填写《代理销售商审批表》。法人代表委托他人经营或经办时,应出具法人代表委托经营(或经办)人授权书。
3.公司所属单位负责人对申办代理销售经营者的资格、经营地域等进行审验,在认为符合基本条件情况下,发放《武汉第二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外埠代理销售合同书》。
4.公司主管部门主管人员根据对申办者的审验情况和合同签订情况,提出具体意见,交部门领导审核。
5.公司主管部门领导根据销售网络实际状况,对申办代理销售经营者和代理销售合同提出审核意见后交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6.被批准的代理销售商需向公司缴纳合同信誉保证金人民币伍仟元。此保证金在终止合同且无其它扣款事项时十日内退还。
7.主管部门向代理商发放公司总经理签发的“委托书”和“武汉第二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直销处”铜牌(代理商其它相应招牌按统一的标识制作)。
二、 外埠代理商的基本政策
1、本公司以外的法人或个体经营户(通常应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以自己的资金、经营场所,在双方合同的约束之下销售本公司产品的经营者,在授权范围内,可挂牌成为本公司的代理商。
2、代理商在经营期内(通常为一年),外埠代理商予以开办的基本标的额条件为50万元以上(偏远地区可适当放宽,但不低于30万元)。
3、公司开办的外埠代理商均实行现款现货销售(款到帐后发货)。
4、外埠代理商的代理费标准为:合同期间销售标的额为50万元及以
上的(偏远地区可适当放宽为30万元的),代理费为实际销售额的3%(含超出标的额部分);标的额为100万元及以上的,代理费按实际销售额的4%支付(含超出标的额部分);电缆、钢芯铝绞线、铝绞线类产品的销售额按50%计算。实际完成额低于标的额的不支付。外埠代理商的代理费在合同期的前六个月若完成标的额50%时支付一次,代理费支付时应凭代理商书面申请是以产品或现金形式支付,若以现金支付则扣税20%,若以产品形式支付则在代理商购货时从产品价格中按20%以下比例逐次支付。
5、外埠代理商在购货时,不开非代理商户头增值税发票。代理商要求开非本单位发票的,凭与直接工程用户签订的合同经经管办审核同意且全部货款到公司帐户后,可开合同外地(非武汉市)用户发票,所在区域优惠价格仍可执行,否则,不能享受优惠价格,还要扣除2%的费用。
6、外埠代理商购货由公司运送,但货值应在5000元以上,否则双方各承担50%运费。公司送货只能到代理商经营所在位置(托运只能到物流所在地),超范围送货应另行协商运费。
7、外埠代理商不得制造或销售、储存假冒本公司产品。每发生一次,除政府机关处罚外,公司可单方面解除合同且不支付全部代理费,同时向代理商追索伍万元以上的赔偿金(所在管理单位负连带责任)。
8、外埠代理商不得随意降价销售本公司产品,经查证属实的,向代理商追索1—3万元赔偿金,且有权不支付全部代理费或终止合同。
9、外埠代理商不得将产品返流到武汉市内销售,每发生一次,按实际销售额的5%—20%向代理商追索赔偿金,情节严重的不支付代理费且公司有权终止合同(所在管理单位负连带责任)。
10、外埠代理商未经公司授权乱挂招牌的,按名称侵权对待,向代理商追索5000元以上的赔偿金,情节严重的终止合同且不支付代理费。
11、我公司将根据市场情况,对其予以修改及补充。具体以签订合同时我公司执行的合同文本为准。
12、联系人:叶建明,电话:15629089611。